第十三章 直接政治民主

 

 

1.公众领域和私人领域

显而易见,本书第一部分所探讨的多重危机的各个方面都把将我们重新带回到民主这个问题上来。这需要不仅仅复兴“希腊城邦”的传统,而且还要超越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与政治、经济及自然的重新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与任何权力不公平分配形式都不相容,也就是说,与任何权力集中——不论是政治的、社会的还是经济的权力集中,都不相容。其结果是,民主与不可避免地导致权力集中的商品和财产关系不相容。同样,民主也与蕴涵着统治的等级制结构不相容,这些等级制结构要么是制度化的(例如,男性对女性的支配),要么是“客观的”(例如,在劳动力市场分工框架内北方对南方的统治),要么是隐含着主宰自然界的观念。最后,民主在根本上与任何封闭的信条、教义或观念不相容。所以,民主既与当今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民主概念毫无关系,也与建立在宗教、唯心论或非理性信条和教义基础之上的理想社会的各种概念毫无关系。

    包容性民主构成了我们所提出的新的解放方案的核心,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这一概念以其古典的定义为起点,并将其范围扩大到有可能进行集体决策的其他领域。它起源于两大历史传统的综合,即古典民主和和社会主义,尽管它也包含了激进绿色运动、女性主义和南方国家的解放运动。包容性民主方案的前提是,在新的千年开始之际,世界正面临着多向度的危机(包括经济的、生态的、社会的、文化的和政治的),这些危机是由于权力集中在各种精英的手中而引发的。这是近几个世纪以来,市场经济体制、代议制“民主”以及与此相关的等级制结构的各种形式逐步确立的一个后果。在这个意义上说,追求权力所有层面公平分配的包容性民主,不应被看成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乌托邦,而应被视为走出当今世界危机的唯一途径。

在开始讨论这一新民主概念时,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也许是首先对两个主要的社会领域,即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加以区分,而且我们或许还可以加上一个“生态领域”。

本书中的公共领域,与许多共和主义或民主主义方案支持者的做法不同,不仅包括政治领域,还包括所有可以集体、民主地做决定的人类活动的任何领域。具体地说,公众领域包括:

* 政治领域,用来界指政治决策的领域,即能够行使政治权力的领域。

* 经济领域,用来界指经济决策的领域,即能够行使经济权力的领域,尤其是在一个短缺社会中往往必须做出的广泛经济选择。

* 社会领域,用来界指在工作场所、教育部门和其他经济或文化制度中决策的领域,这些制度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内在要素。

*“生态领域”,用来界指人类社会与自然关系的层面。

笔者认为,传统公共领域向政治领域之外的延伸,以包括经济、生态和社会领域,是包容性民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而,我们可以划分出构成包容性民主基本要素的四种主要的民主形式:即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生态民主和“社会领域中的民主”。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领域中的民主,可以简要地界定为致力于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力平等分配的制度框架,换句话说,致力于有效地消除人对人统治的体制。相应地,我们也可以将生态民主界定为致力于消除任何人类企图控制自然界的制度框架,也就是说,致力于一个旨在使自然和社会重新统一的体制。

 

    2.政治民主的含义

我们可以区分出历史上政治权力分享的不同形式,这些形式大体上可以归为民主的或寡头政治的。在前者当中,政治权力是由那些具有完全公民权利的人平等分享的(典型例子就是雅典的公民大会);而在后者当中,政治权力程度不同地集中在各种精英手中。

在政治领域中,民主只能有一种形式,我们称之为政治民主或直接民主。在这种民主中,政治权力由全体公民平等地分享。所以,政治民主建立在政治权力由所有公民平等分享的基础之上,是社会的自我制度化。这就意味着,一个以政治民主为特点的社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民主建立在公民对个体和集体自治有意识选择的基础之上,不以任何神圣的或神秘的教条、先验的概念、或任何涉及社会/自然“规律”的封闭理论体系、或决定社会变革的趋势为基础。

第二,没有制度化的具有寡头政治属性的政治过程。这意味着,所有的政治决策(包括与之相关的法律的形成和实施)应由公民机构集体而不只是他们的代表来决定。

    第三,没有制度化的体现不平等权力关系的政治结构。举例来说,这就意味着,在这种结构中,当部分公民机构需要权力代表以履行一些具体的职责(例如,为大众法庭、或地区和邦联理事会的成员提供服务)时,这些权力代表原则上由公民机构采取抽签的方式并在轮换的基础上产生,并且随时可以被撤换。此外,对于地区和联邦机构的代表来说,授权必须是具体的。这是废除等级制关系的一个有效措施,因为,当今这样的等级制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所谓“专家”神话的基础之上,这些专家被认为能够控制从自然界到社会的一切事物。然而,在一个民主社会里,除了所谓专家们的学识值得怀疑之外(至少就经济、社会和政治现象而言是如此),政治决策不留给专家,而是留给使用者,即公民机构。这一原则在古雅典人那里得到了始终一贯的坚持,对他们来说,“如果愿意的话,所有公民都可以参与到国家的管理中来,但是,所有的公民都是业余参与者……职业化和民主被认为是在本质上对立的”。[1]

第四,年长于某一特定年龄段(由公民机构自己来规定)的、某一特定地理区域和一个适当人口规模下的所有居民,不管他们的性别、种族、道德或文化身份如何,都是公民机构的成员,可以直接参与决策过程。

显而易见,上述条件在代议制“民主”(如在西方所实行的)、苏维埃“民主”(如在东方所实行的)及南方各国各种各样的原教旨主义或半军事化体制中,均得不到满足。因为,所有这些体制都是寡头政治形式。在这些形式中,政治权力集中在各种精英集团(如专职政治家、政党官僚、神父以及军队,等等)的手中。同样,历史上,各种不同形式的寡头政治主导着政治领域,皇帝、国王及他们的法院,借助或不借助与骑士、教士和其他阶层的合作,把政治权力集中到他们自己手中。

另一方面,过去也曾出现过许多尝试来使各种形式的直接民主制度化,尤其是在革命时期(如18世纪90年代早期的巴黎团组和西班牙内战时期的集体合作社等)。但是,绝大多数此类尝试都是短命的,而且通常不涉及作为一种新型体制的民主的制度化,即这种新型体制所追求的不是补充、而是取代国家。在其他情况下,民主制度作为一系列程序被引入到地方决策中来。正如莫根斯汉森(Mogens Hansen)所指出的,唯一可以与雅典民主相媲美的,是瑞士的4个成员州和4个由人民大会管理的半独立州。在历史上,州曾经是主权国家。[2]

因此,历史上唯一将直接民主制度化的例子,就是雅典民主。在雅典,在大约两个世纪中(公元前508/7到公元前322/1年),雅典将国家归类为社会组织的民主形式。尽管,正如我们在前一章所看到的,雅典民主也只是部分的政治民主。此外,笔者提到“制度化的”直接民主目的,是为了明确区分民主制度和民主实践。即使制度本身是民主的,但它在实践中或许仍然是不民主的。因此,很清楚,直接民主的制度化只是民主得以确立的必要条件。正如卡斯托雷亚蒂斯所指出的:“公众领域的存在(即属于所有人的政治领域)不只是以法律条文保证人们言论自由等权利的问题,还涉及到它本身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问题”。[3]例如,在雅典,在公民大会协商前后,其公民可以在集会中相互讨论政治问题。[4]同样,公民教育在国民教育方面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公民教育不仅仅是教育,而且是个性发展和全方位的知识技能教育,也就是作为公民的个体教育,这种教育能够为“公众领域”提供有价值的、实质性的内容。[5]对于公民教育的重要作用,莫根斯汉森指出:

按照希腊人的思考方式,正是政治制度塑造了“民主的公民”和“民主的生活”,反之则并非如此:城邦制度教育和塑造了公民的生活,并且,要想拥有最好的生活,你必须拥有最好的制度以及与制度相一致的教育体系。[6]

   

3.邦联民主

    在包容性民主中,决策的基本单位是公民或人民(demos)大会,即在一个特定的地理区域中把权力委托给公民法庭、民兵等组织行使的公民机构。但是,除了在地方层次上做出的决策之外,还有许多重要的决策是在区域层次或邦联层次上以及在工作场所做出的。所以,当今的包容性民主只能采取邦联民主的形式,这种民主是建立在各种管理委员会所形成的网络的基础之上的,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或代表都是从不同地区、在公开的、面对面的民主集会中选举产生的,从地域而言,这些地区涵盖一个城镇及其周边的村庄,或者是与大城市相邻的地区。这些邦联委员会的成员被严格地授权、可以被免职,要对公民大会负责。公民大会选拔这些成员的主要目的,是要他们协调与管理由大会本身所形成的各种政策。因此,他们的职能纯粹是管理的和实干的,与代议制“民主”中议员的职能不同,他们不是政策的决策者。[7]

    关于必须在工作场所做出的决定,将在后文中以图表形式列出的建议方案,设想了一个公民和工作场所大会的体制,在这里,人们可以分别以公民和工人的身份来参与。最后,来自各公民大会的代表可以参加区域大会和邦联大会。

    有关邦联民主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考虑到现代社会的规模,直接民主是否还有可行性。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阻止区域委员会和邦联委员会发展成为一个新的权力结构。

    关于可行性问题,就像莫根斯·汉森所指出的,总结最近关于这个话题的研究结果来看,“现代技术已经使得直接民主非常具有可行性——它是不是值得追求的,则是另外一个问题”。[8]

    同样,关于如何避免使邦联委员会蜕变成为一个新的权力机构的问题,现代技术或许也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一个电子网络可以将区域或邦联层面上的大会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巨大的“大会的大会”。用这种方法,将区域或邦联委员会的成员限制在纯粹的协调和执行公民大会所制定政策的管理职能范围内,就变得简单多了。另外,在制度层面上,各种安全措施将会被引入到这个体制中,已保证民主的有效运行。但归根结底,只有公民教育才是民主实践的有效条件。

    对于民主决策过程的一个普遍性反对意见是,这很可能会导致一种“多数专制”,而依据文化、种族、甚至是政治的标准来界定的各种少数派则会很容易遭到多数派的压制。因此,一些自由意志论者声称,“即使只有一个少数派,多数派对少数派的支配权力也不应该比少数派对多数派的支配权力多”。[9]其他人则强调,“民主统治仍然是一种统治,在本质上就包含着对某些人意愿的压制”。[10]笔者认为,这里有两个问题必须分别加以讨论。首先,民主是否仍是一种“统治”的问题,其次,假使只有一个少数派,应该如何加以保护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论,很明显,那些错误地认为民主蕴涵着一种“统治”形式的观点,是把非国家主义民主与国家主义民主形式混为一谈。事实是,在民主的非国家主义概念中,根本不存在民主和社会个体自由之间的冲突,因为所有的社会个体都能够平等地分享权力并参与决策过程,而这一事实常常被对这种民主持有异议的自由意志论者所忽视。另外,正如默里布克金所指出的,他们所提出的选择性共识,是“对民主的个体主义替代”[11]——实际上,这种选择偏离了被认为是遭到民主压抑的个体差异性。

    至于第二个争论,的确有一个如何使“少数派”——“哪怕只有一个”受到保护的难题,特别是如何保护个人的基本自由免遭多数民主决策影响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国家主义民主的支持者所给出的历史性的回答,就是采取“人权”的形式。

    自由主义的“人权”概念是由1718世纪的自由主义哲学家(约翰·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和卢梭)以及与此相联的英国、法国和美国革命共同作用下形成和发展的。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经济放任教条以及自由的消极意义界定(即摆脱某种限制的自由),共同构成了这些权利得以建立的支柱。然后,出现了“第二代”人权概念(侧重社会的和经济的权利),它起源于社会主义传统,也即社会主义思想家、工人运动和1920世纪的骚乱。社会主义的自由概念是积极意义上的,与此相一致,它对社会主义经济权利的界定也是积极的。社会主义人权的目标,就是通过国家干预来实现社会平等,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人们平等地参与生产过程和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这些权利是“集体的”,它们(如工作的权利、带薪休假的权利、社会保障以及受教育的权利,等等)更多地属于社区或整个社会而非个人。

然而,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人权概念都包含着这样一个观点,即把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看作是以某种方式彼此分离的。正如一位绿色活动家所指出的[12],这种观点是把社会存在视为两个截然分开的领域——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这一概念的副产品。但是,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人权概念的一个更基本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都以某种民主的国家主义形式为其先决条件。所以,人权是一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的权利;它只能以特定社会组织的形式而存在,在这种组织形式中,政治和经济权力都集中在精英手中,而且许多“权利”被赋予了多种含义。而在非国家主义的民主类型中,由于人权被界定为人们可以平等地分享所有权利,所以这些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这就是卡尔·赫斯(Karl Hess)的观点,他认为,“权利即为权力,是某个人或某些人控制他人的权力……权利来源于权力制度”。[13]因此,有关人权问题的争论根本不应该在我们所界定的非国家主义民主中出现。

然而,即使是在包容性民主中,如何更好地在集体决策中保护个人自由仍然是一个问题。古典无政府主义者像蒲鲁东和克鲁泡特金以及现代的无政府主义者卡尔·赫斯都认为,应当依靠自愿达成的契约来规范非国家主义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然而,在笔者看来,保护个人自由使其免受多数决策影响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人们自愿达成的协议,因为这种协议很容易遭到破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因而应该像所有其他重要议题一样,民主地做出决定。如果为了确立(或者废止)这些自由而达成共识,是不切合实际的甚至在道德上是错误的,那么,这就意味着,如此重要的议题不能由地方或区域公民大会以简单多数方式来决定。因此,它也许是应当由邦联大会以特定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方式做出决策的一个领域。

然而,民主要求文化具有相当高程度的均质性以使其具有包容性。文化差异会产生对多数统治的憎恨或对少数派权利的不宽容。因此,尽管具有上述保护措施,仍有可能发生多数人对少数种族或少数民族的压迫问题。对于此类问题,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由霍华德·豪金斯(Howard Hawkins)依据美国经验所提出的。[14]他认为,应当建立一个以少数人为基础的民主制,或者是在地理上彼此分离的自治体之间的邦联。但是,如果地理分隔并不存在,也许应当引入不同的制度性安排,在邦联中创建彼此分隔的少数派大会,或者给予少数派以否决权。当然,制度安排只能创建自由的前提条件。归根结底,个体和集体自治取决于每个公民民主价值的内部化程度。因此,公民教育在实现这种联系中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正是公民教育与积极参与民主社会的高度公民意识一起,有望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创建一种新的规范公民行为的道德标准。因此,不难看出,在民主社会中与个体和集体自治相一致的道德观念,就是那些体现了合作、互助和团结的价值观念。

 

    4.对直接民主的攻击

近来,对直接民主的要求已经遭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攻击,甚至是所谓的自由意志论者和公民社会的国家主义者[15],比如安德列·高兹(Andre Gorz)和诺贝托·博比奥( Norberto Bobbio)。令人吃惊的是,高兹用来反对直接民主的主要论点,就是它将必然导致与个人自治相对立[16],在他看来,直接民主代表着另一种体制,而真正目标应当是消除那些使社会成为一种体制的所有东西。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正如芬恩•鲍伦Finn Bowring)指出的,高兹把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视为理所当然,坚持社会主义的目标不应该是消除这种体制或他治的领域,而只是尽量加以限制。[17]另一方面,博比奥采用了自由的消极性定义,并把自由主义民主概括为“有效民主的唯一可能形式”,因为这种形式能够保护公民免受国家的侵害。[18]在这个过程中,他又从通常的规模视角攻击了直接民主的“偶像”(忽视了邦联主义者的建议)和学生运动的负面经验(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民主不仅是一种程序,还是一种制度、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因此,博比奥和拉尔夫米利班德(Ralph Miliband)以及属于同一意识形态阵营的其他作家,实质上都是提倡以一种经济民主来补充自由主义的民主。[19]

对直接民主这种社会组织的另一种常见的反对意见是,当今世界的“复杂性”和庞大规模已使得这样一种社会设计仅仅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美梦,是一种乌托邦。依此,高兹争辩道,一个分散化的社会是行不通的,因为那意味着工业技术、专业职能和劳动力分工的“彻底消灭”,意味着重新回归到独裁专制的共同体或一种基布兹式的社会。[20]但实际上,邦联民主并不以此为先决条件。正像默里布克金所阐明的[21],现代技术不仅可以与这样的社会完美地结合在一起,而且,有关回归独裁专制或基布兹式社会的言论恰恰表明了对直接民主社会中经济组织主张的根本误解。在下一部分,笔者将要阐明,一种邦联民主既不排斥专业化和劳动力分工,也不会基于一种专制共同体的体制——一种在今天无论如何也行不通的体制。但是,这种新体制所明确排除在外的,是市场经济和代议制“民主”,以及像高兹这样的“激进”思想家认为不可缺少的各种制度。

 

[注释]

[1] Mogens Hermen Hansen, The Athenian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Oxford: Blackwell, 1991), p.308.

[2] lbid., p.2.

[3] Cornelius Castoriadis, Philosophy, Politics, Autonomy(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1991), p.113.

[4] Mogens Hermen Hansen, The Athenian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 p.311.

[5] Cornelius Castoriadis, Philosophy, Politics, Autonomy, p.113.

[6] Mogens Hermen Hansen, The Athenian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 p.320.

[7] 默里•布克金曾经描绘过一个类似的、基于共同体的计划,但并未涉及一种适当的经济民主,因为他没考虑到匮乏难题。参见Murray Bookchin, “The meaning of confederalism”, Society and Nature, 1/3 (1993).

[8] Mogens Hermen Hansen, The Athenian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 p.1.

[9] Peter Marshall, Demanding the Impossible(London: Harper, 1992), p.22.

[10] Susan Brown, The Politics of Individualism(Montreal: Black Rose Books, 1993), p.53.

[11] Murray Bookchin, “The democratic dimension of Anarchsim”, Democracy and Nature, 3/2(1996).

[12] V. Ramaswamy, “A new human rights consciousness”, IFDA Dossier 80(January-March 1991), p.9.

[13] Karl Hess, “Rights and reality”, in John Clark(ed.), Renewing the Earth: The Promise of Social Ecology(London: Greenprint, 1990), pp.130-133.

[14] Howard Hawkins, “Community control, workers’ control and the cooperative commonwealth”, Society and Nature, 1/3(1993), p.75.

[15] See John Clark, “The politics of social ecology: Beyond the limits of the city’ and my reply”, Democracy & Nature, 5/3 (November 1999), pp.523-576; Suzan Brown, The Politics of Individualism.

[16] See Andre Gorz, Capitalism, Socialism, Ecology(London: Verso, 1994), p.3.

[17] Finn Bowring, “Andre Gorz: Ecology, system and lifeworld”, Capitalism, Nature, Socialism,No.24 (December 1995).

[18] See Perry Anderson, “The affinities of Norberto Bobbio”, New Left Review, No.170 (July-August 1988), p.21.

[19] Ralph Miliband, “Fukuyama and the socialist alternative”, New Left Review, No. 193(May-June 1992).

[20] Andre Gorz, “A gauche c’est par ou?” Letre Internationale, Summer 1990.

[21] See Murray Bookchin, Post-Scarcity Anarchism(London: Wildwood House, 1974).